如何證明照顧過立遺囑人?

一、如何證明照顧過立遺囑人?

如何證明照顧過立遺囑人?

可以提供照顧被繼承人的生活照片、視頻材料,以及其它人員的證言等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進行繼承處理。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遺囑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①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並不等於行爲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爲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爲能力,而無行爲能力或者行爲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喪失行爲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②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僞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③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於無效。

④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在中國,一般有公證、自書、代書三種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見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證明。

在遺囑的訂立過程中,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認定情況來進行財產分割處理,而對於照顧過自己的人員,遺囑人可以對其多分財產,但相關情況的認定取決於遺囑人的意願,如果遺囑人並未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的,也應當根據遺囑的條款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