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後的共有財產分割有什麼?

遺產繼承後的共有財產分割有什麼?

遺產繼承的問題一直是爭論的重點也是難點,最經常遇到的就是夫妻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尤其是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得到的遺產繼承是不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遺產繼承後的共有財產分割有什麼?這兩個問題一直受到大家的關注以及疑問,那麼接下來由小編爲大家解答。

遺產繼承後的共有財產分割有什麼?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基於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個人財產;  

3、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具體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遺產分割的方式有:

(一)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爲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遺產繼承後的共有財產分割有什麼?這個問題分兩者情況的解答,如果遺產繼承是屬於法定繼承的話那麼屬於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也就是說參與財產的分割,如果是按照遺囑進行的繼承,那麼這時候屬於個人財產不能參與分割。上面還介紹了遺產繼承的四種方式大家可以閱讀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