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允許探望子女怎麼辦

一方不允許探望子女怎麼辦

一般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都會規定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經常會出現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情形。那麼,如果一方不允許探望子女怎麼辦呢?若你不清楚的話,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一方不允許探望子女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探望權進行強制執行可不是一般的強制執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透過罰款、拘留措施,強迫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的一方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八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因此,如果一方不讓探望子女,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探望權可以帶走孩子過夜嗎

只有探望權沒有監護權,所以不能單獨帶孩子回家。這種情況下可以與監護人協商,當然也要尊重孩子的意見,如果探望給孩子心理帶來不良的影響,對方有權申請讓其停止探望。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繫、會面、交流等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不允許探望子女,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透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申請強制執行。若不清楚應該如何處理相關糾紛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