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子女怎麼辦

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子女怎麼辦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實踐中,離異後的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或違反探望的約定或規定會見子女,以致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響其身心健康。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根據法律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所以說,如果遇到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結合司法實踐,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頻繁探望子女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撫養方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
1、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行爲的;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權人有吸毒、酗酒等行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權人爲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
5、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