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子女撫養費要求補償是否可行?

針對子女撫養費要求補償是否可行?

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後,會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拿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每月支付一筆撫養費。具體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在工資的20%到30%左右。隨着物價的走高,撫養子女的開支也逐年增大,那麼針對子女撫養費要求補償是否可行?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說法。

一、針對子女撫養費要求補償是否可行?

如果女方不存在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形,通常撫養權不會隨意變更。如果女方自身經濟狀況發生重大改變、孩子花費明顯增加,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爲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爲以下幾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子女撫養費的變更形式是怎樣的?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爲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很多時候,在離婚前夫妻雙方就處於矛盾激烈期,並選擇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撫養,而另一方以離婚爲條件等拒不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對方對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進行補償。

三、對方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由此可見,子女撫養費經確定後,是可以進行變更的,包括增加費用金額。針對子女撫養費要求補償的理由包括物價上漲、原撫養費無法滿足,子女因爲患病、上學等增加開支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通常以現金形式,也有極少情況是實物抵扣。對方如果拒絕增加撫養費,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乃至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