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監護人要填什麼?

18歲監護人要填什麼?

在我國由於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不足,只是需要監護人,一般是由父母擔任的,當然也會有特殊情況,會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擔任。但是在被監護人達到十八歲以後,這個時候還需要監護人嗎?在填寫資料的時候,監護人一欄年齡達到18歲監護人要填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看出我國的成年年齡是18歲,只有未滿18的人才需要監護人.

民法通則另附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這就是對於18歲監護人要填寫的內容的法律規定了。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在達到十八歲以後,沒有殘疾情況的,就是完全行爲能力的人,這時就不在需要監護人了。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對於未滿十八歲的人們,法律都會給予適當的優待,因爲他們還不是完全具備行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