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未成年人有多少監護人?
1、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拒絕監護的情況有哪些?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爲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週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儘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除此之外,爺爺奶奶、其它近親屬、街道辦及村委會等都可以充當監護人。當孩子上學的時候,學校也承擔了部分監護義務。對於監護人有異議的,可以發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裁決。在特殊情況下,監護人可以請求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