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監護人的指定有哪些人?

父母對監護人的指定有哪些人?

我們都知道在現實的社會中,孩子的監護人一般都是父母,但有些家庭中,父母可以因爲意外不能再使行監護了,不能在使行對孩子的承諾了,那父母可以指定誰到撫養自己的孩子呢,那就來了解一下父母對監護人的指定有哪些人?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父母對監護人的指定有哪些人?

監護是法律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爲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 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法定監護; 即是指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監護.一是指定監護即是 指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的監護.

《民法通則》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定,監 護人有三類:第一類是近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第二類是近親屬以 外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第三類是相關的村 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但上述三類人 員並非都是法定監護人.只有近親屬擔任監護人才 能屬於法定監護.而近親屬依照一定的順序擔任監 護人.如有資格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之間沒有爭議. 不須由有關單位或組織同意或指定.但若近親屬之 間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則須經指定才能確定監 護人.這就屬於指定監護而不屬於法定監護. 指定監護有三種情況:一是單位指定.對擔任未 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 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二是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爲了避免爭議要有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法律有什麼規定?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爲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在監護人的選擇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從法律上理解: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監護人的責任: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父母對監護人的指定有哪些人?一般都是直系的親屬,來當監護人,因爲監護人的責任特別的重大,要保護和愛護這個孩子,如果這個孩子有什麼事情的話,這位監護人也必須第一時間出來處理,因此,監護人也必須是自己信得過的人來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