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對方孩子撫養的義務嗎?

再婚對方孩子撫養的義務嗎?

一、再婚對方孩子撫養的義務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再婚夫婦的另一方是應當共同撫養孩子。

事實上,帶孩子再婚後,對方就自然而然地成爲了孩子的繼父或繼母,而孩子則成爲對方的繼子女,因而,對方自然需要共同撫養孩子。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繼父母對繼子女就有了撫養教育的義務。

而且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不僅僅體現在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更體現在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方面。所以即使繼父母未能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只要其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說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二、變更撫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隨着我國的離婚率不斷增加,那麼社會中的離婚夫妻越來越多,同時也需要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爭取到撫養權的一方也是擁有探視權的,當離婚的雙方再次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如果對方帶子女一同生活,繼母和繼父也是有義務去撫養和養育繼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