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沒有給撫養費嗎

夫妻離婚後沒有給撫養費嗎

一、夫妻離婚後沒有給撫養費嗎?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夫妻離婚時,即便達成協議,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但這並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必要時要求對方給予撫養費。另一方無工作的,如果其具有勞動能力,則應透過自己的努力,尋找適合自己的職業,獲取報酬,以此滿足孩子的生活及學習需要。

二、前夫不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前夫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當事人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前夫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如果當下是確實沒有支付撫養費的能力了,那也應該和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協商,等到工作穩定了以後還是要恢復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的。就算是經濟收入比較低,那也應該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承擔孩子成長的時候所需要的費用,撫養孩子這對於父母來說不是一種可以輕易推卸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