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法監護人要什麼條件

一、當合法監護人要什麼條件?

當合法監護人要什麼條件

法定監護人的條件:有監護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並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終止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會在一定條件即發生監護的要件消滅的情況下終止。監護關係的終止還有絕對終止和相對終止之分,前者是監護的職務已失去存在的依據,是指監護職責的消滅;而後者是指監護職責的轉移,即監護未終止,但監護人因被卸任、辭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該監護人的監護職務終止。

1、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絕對終止:

(1)被監護人已經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被監護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監護人未死亡而歸來,此期間又沒有終止監護的其他原因時,監護人應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3)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

(4)被監護人的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消失,親權恢復;

(5)喪失民事行爲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宣告因被監護人恢復了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而撤銷;

(6)成年被監護人由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監護。

2、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相對終止: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了監護職務;

(4)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3、終止監護後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終止後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最主要有監護人如下方面的義務:

(1)財產的清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終止時應會同監護監督機關所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人員)進行財產清算。

(2)財產的交還。在清算結束後,如有財產剩餘,應將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如受監護人已成年,則移交受監護人。

需要監護人的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和沒有完全行爲能力的人,但是監護人並不僅僅是父母,如果作爲父母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的職責,還有其他具有親屬關係的人也能擔任,但是需要提出撤銷變更監護人的申請,由法院來重新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