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怎樣纔算侵犯生育權

1、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根據規定怎樣纔算侵犯生育權

因爲胎兒應當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其命運也應當由雙方來共同決定,不論是妻子單方擅自墮胎剝奪了丈夫做父親的權利,還是妻子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說何時生育的自由,這都給丈夫帶來的精神打擊是無法迴避的,由於生育權作爲一種人身權不能成爲強制執行的標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只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透過再婚實現自己的生育權。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損害,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作爲無過錯方請求有過錯的配偶方給付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現爲由於妻子一方不忠的行爲而導致受孕或由於丈夫一方不忠的行爲而導致婚外女性受孕這兩種情形。對此我國已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育了非親生子女的,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根據此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夫妻的生育權,在婚外生育構成對另一方生育權的侵害。

2、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爲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當然在一方拒絕生育,另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保護其生育權時,調解應當是解決生育權糾紛的首選原則,畢竟訴訟的雙方是夫妻,如果透過調解達成協議,就給了婚姻和生育一個挽回的機會。如果因夫妻一方拒絕生育,致使另一方生育權利無法實現,無法實現生育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有選擇離婚的權利。我國應在立法上將此種情形規定爲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爲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生育權是屬於一種最基本的人權,是公民與生俱來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女方不顧男方的意願,私自進行墮胎或者是生子的行爲,那麼是屬於侵犯男方的生育權,但同樣,男方不顧女方的意願和第三者私自生下孩子,也是屬於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