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指定監護人的情況有哪些?

我們上學的時候,一旦出現了錯誤,我們都會被要求叫父母,這說明我們對自己的行爲是沒有擔當的,無法爲自己負責人。因此我們作爲未成年人,需要一個監護人,爲我們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生活保障。居委指定監護人是什麼情況?一般來說就是父母去世或者其他親屬也不能作爲監護人的情況。一般是我們對監護人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居委指定監護人的情況有哪些?

一,居委指定監護人的情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含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遺囑監護人,(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居委會作爲基層的組織,隨着現在政府的機構改革後,在基層承擔的工作越來越多,因此如果我們在家庭或者生活中存在一定的問題,都可以諮詢尋找幫助。居委指定監護人是什麼情況?這個出現情況主要是監護人存在一定的爭議,作爲第三方進行協助指定。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