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撫養費訴訟是否會得到支援?

婚內撫養費訴訟是否會得到支援?

一般來說,撫養費的支付是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後,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婚內撫養費訴訟的情形,對於在婚內一方不支付孩子必要的教育、醫療費用的情形,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內撫養費訴訟的請求的。

一、婚內撫養費訴訟是否會得到支援?

承辦法官表示,婚姻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賦予了子女追索撫養費的權利。

但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問題,過去一般發生在夫妻離婚時或者離婚後,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夫妻財產通常屬於共同財產,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還存有一定爭議。

2011年8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結束了這一爭議,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一解釋明確了在夫妻未離婚的情況下,可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

二、撫養費變更的條件

1、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三項條件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爲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爲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免子女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婚內撫養費訴訟是在父母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時,另一方可以孩子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般來說,若對方確實存在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形,人民法院是會責令另一方按照當地的經濟水平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