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幾個?
法律上規定的監護人有幾個不確定。一般是父母雙方。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留守兒童法定監護人指誰?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法定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留守兒童是未成年人時,其法定監護人是他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經去世或者不具備相應的監護能力,可以由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承擔監護責任。如果對於監護資格存在疑問時,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