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更改法定監護人,有什麼方法?
更改法定監護人的途徑主要有:
1、對於監護人的確定有意見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對此指定不服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
2、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3、對於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有關當事人和民政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二、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透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透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三、變更監護人去哪辦理?
變更監護人要到法院辦理。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青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可以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有三種: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監護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另外,有權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的主體包括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是單純的要求變更監護權的,法院應當按特殊程序進行審理。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可以進行變更的,當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監護人被指定之後,不能自行變更,必須更改監護人時,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變更,由法院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