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具體安排辦法是什麼?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具體安排辦法是什麼?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雙方離婚後,沒有承擔直接撫養義務的一方要按月支付撫養費,同時,其也享受到探視權的待遇。這樣透過有效的探視,增強和孩子之間的聯繫,有助於孩子健康成長。那麼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具體安排辦法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一、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具體安排辦法是什麼?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二、探視權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對於拒絕執行探視權的如何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應該就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具體安排做出約定,明確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離婚一方的探視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無故拒絕探視,協調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強制執行。當然,探視權是可以中止的,當出現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時,一方可以要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