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躲避撫養費?法律對撫養費有什麼規定?

怎麼躲避撫養費?法律對撫養費有什麼規定?

衆所周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責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也需要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和撫養義務。有些人總是找到各種辦法想怎麼躲避撫養費,但是這種做法是違法行爲,那麼,如果遇到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法院要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確定撫養費。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二、《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實踐中,當子女有正當理由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時,比如因爲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適當的增加。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的費用。而部分當事人概念混淆,在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往往要求對方另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其他費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數額,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三、撫養費要用於子女的日常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開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但部分當事人錯誤地認爲,子女日常的所有開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義務,包括超過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顯不合理的開支,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等費用。

對於此類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必需的費用,法院會在審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願之後進行處理。

兒女撫養不僅僅是道德上父母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法律上也對撫養義務做了相關規定。對於怎麼躲避撫養費這種鞋想法法律上是不支援的。因此如果離婚之後,還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對方拒不支付,可以提起起訴,尋求法律途徑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