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員工流產假是多少天?

與男員工相比,女員工會有懷孕、生產以及流產的時候。此時,爲了能夠讓女員工安心生產養身體,法律是給予了相應的假期的。那麼在上海地區,女員工的流產假具體是多少天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上海女員工流產假是多少天?

一、“小產假”待遇

流產可分爲“計劃內流產”和“計劃外流產”。所謂“計劃內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也就是平時所說的具有“準生證”的懷孕,在懷孕期間自然流產或者實施人工流產的情形。所謂“計劃外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該次懷孕屬於意外懷孕。也就是已經有過生育的,此次懷孕不具備“準生證”的情況下需要終止妊娠的情形。

“計劃內流產”屬於產假的範疇,享受的是“小產假”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後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裏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需注意,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只有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的女職工纔可享受“小產假”。但從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後,女職工享受“小產假”的條件中不再區分人工流產還是自然流產。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爲準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一歲死亡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續延原勞動合同。但是,職工享有的“小產假”待遇仍應兌現。

二、計劃生育手術假待遇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它包含了晚婚晚育、獨生子女政策、計劃生育手術等內容。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女性,即使屬於“計劃外流產”,也有其應享受的權利。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於13周的,休息30天。”

如果女職工在休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終止?如同勞動合同期滿時未休年休假一樣,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是相應的待遇還是應當兌現。

三、流產病假待遇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或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如果是採取了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後失敗再次人工流產的,假期及工資待遇與第一次人工流產的相同。如果是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相應的,假期期間的工資也按照病假工資支付。另外,對於“計劃外流產”中自然流產的女職工,由於既沒有規定可以享受“小產假”待遇,也沒有規定可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待遇,也只能憑醫院證明享受病假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