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法定監護人還有嗎

正常的年滿18週歲的人,就是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了,此時是沒有監護人的,除非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情況下才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定監護人。

18歲法定監護人還有嗎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來講在成年之後就不會再有監護人了,但如果成年之後被鑑定爲精神病人的話,則就還需要設立一個監護人。而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與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不同的。

對於成年人如果有需要監護人的必要,那麼監護人一般爲其配偶,或者是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親屬,如果都不願擔任監護人,或者是產生糾紛的時候,是可以由當地的居委會進行指認一名來作爲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