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監護人的職責有什麼嗎?

一、登高監護人的職責有什麼嗎?

登高監護人的職責有什麼嗎?

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爲。

高處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並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鑑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築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並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做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二、未成年人監護人有什麼職責?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爲,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爲的與其行爲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爲,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爲處分行爲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爲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爲。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爲民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爲其他民事行爲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蔘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高空作業的監護人負責執行應急預案和確定作業的安全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具有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職責,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不受侵害;具有管理未成年人財產的職責,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