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追要撫養費有時效嗎

子女追要撫養費有時效嗎

撫養費制度是爲了讓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而設立的。沒有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按照判決或約定支付扶養費用但是由於未成年的年齡較小或距離等原因,如果對方不及時支付撫養費但是卻又沒法進行追要。那麼追要撫養費有時效嗎,如果超出時效是否還會有挽回的餘地。

一、追要撫養費有時效嗎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的法律屬性和特點有三:

撫養義務的無條件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無論父母經濟條件及負擔能力如何,也不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即使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犧牲自己的事業發展和生活享受,也必須首先保障子女的生存和生活。

撫養內容的複合性。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涉及子女身心成長、發展的全過程,是全方位的撫養,所以撫養內容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費用,爲子女健康成長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又包括提供子女教育、學習費用,保證子女充分享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爲培養和提高子女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技能創造條件。

撫養義務的長期性與持續性。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爲止,父母均應責無旁貸地承擔撫養義務。

法律上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請求權有兩大類:基於純粹的身份關係產生的請求權和基於非純粹的身份關係產生的請求權。對於前者,其請求權內容並非訴訟時效調整的對象,所以不屬於訴訟時效適用範圍;對於後者,因侵權的行爲和事實處於持續狀態,起算點無法計算,所以也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必要。從請求權的性質看撫養費請求權應當系身份權請求權,即民事主體在其身份權的圓滿狀態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時,向加害人請求加害人爲一定行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以回覆或者保持身份權圓滿狀態的權利。身份權請求權由於與特定身份關係密不可分,且涉及公序良俗和倫理道德,故不適用訴訟時效。

但是儘管我們認爲上述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由於享有上述請求權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並非是永久的。例如,對於給付贍養費請求權,在贍養法律關係存在的情形下被贍養人方享有,在被贍養人死亡的情形下,該請求權主體不存在,該請求權也不存在。在撫養法律關係中,在撫養法律關係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撫養法律關係不再存續的情形下,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在被撫養人尚處於被撫養期間,即使該撫養費的拖欠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但法律對被撫養人請求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仍應保護。但如果被撫養人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如滿十八歲以後再要求其十八歲以前的撫養費的,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撫養權利主體僅爲未成年,即只有當子女處於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狀態下時纔有具有被撫養人的身份。當子女成年或者有獨立生活來源時即失去了被撫養人的身份,此時撫養費用已經喪失功能,不具備保護利益。因此給付撫養費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截止到被撫養人年滿十八週歲或獨立生活。

因此,追要撫養費有時效嗎具體還是要看實際情況,只要是未能年人和拖欠撫養費的一方還存在着撫養關係,那麼追要撫養費就可以脫離時效的限制。但是隻要是與拖欠撫養費的人解除了撫養關係,那麼就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時效的要求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要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