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追討撫養費時效

子女追討撫養費時效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子女向父母追討撫養費是否有時效限制




    追要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佔有一定比例,這些案件往往也存在不同的判決結果。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的設立初衷是幫助生活上有困難的一方,給付義務主體與權利主體往往也存在血緣或者姻親關係,無論從法理角度還是從構建和諧社會角度,均應保障弱勢羣體的生存權利,不應將訴訟時效運用於基於身份關係的債權案件中。



    1、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其權利發生效力減損的制度。《(2017年)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2、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基於身份關係的債權請求權。這一類的請求權主要是指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以及因親屬關係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是基於身份權所附帶的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債權請求權。對於該類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應以其是否關係公序良俗爲準。一般而言,對於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權,儘管其帶有濃重的財產內容,但由於其關涉人的生存,義務人若不支付上述費用將使權利人的生活沒有保障,影響公序良俗,故對該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以保障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



    追索撫養費案件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後續案件,對這一類案件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覆函》中載:“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可知,離婚後的父母對於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雖然最終以物化爲金錢的方式顯現出來,但是這種義務是基於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係產生的,是一種特殊的身份債權,具有人身關係的持續性債務。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爲能力,合法權益受到被侵犯時,其實現相關權利的維權也完全受制於法定監護人。當監護人因主觀過失或者欠缺法律常識或者其他原因而怠於行使救濟權利時,未成年子女就沒有其他的途徑進行救濟了,如果撫養費的案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方面使未成年子女的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在保護未成年子女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從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撫養費案件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3、基於身份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特殊計算點。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權是基於當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享有上述請求權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並非是永久的,而必須以特殊身份的存續爲條件。例如,在贍養法律關係存在的情形下,被贍養人享有給付贍養費請求權,被贍養人死亡,該請求權主體不存在,該請求權也不存在。在撫養關係案件中,撫養法律關係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撫養法律關係不再存續的情形下,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例如:被撫養人尚處於被撫養期間,即使該撫養費的拖欠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但法律對被撫養人請求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仍應保護。但如果被撫養人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如已年滿十八週歲再要求其十八歲以前的撫養費的,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期間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