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成年監護人是誰?

一、 對於未成年監護人是誰?

對於未成年監護人是誰?

對於未成年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監護責任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監護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權利認定事項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