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賠償都有哪些依據

探視權賠償都有哪些依據

探視權在我國是一類離婚雙方,支付相關撫養金的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利的一類法律保護。我國規定相關的離婚父母都有這類權力,但如相關當事人的這類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訴訟保護自己的相關權益,不會得到什麼經濟賠償。一般來說,侵犯探視權,可以要求排除對探視權行使的妨礙,但是由於沒有實質的損失,不會支援經濟賠償。

一、探望權的內涵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規定,可知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項權利,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性權利。它是和直接撫養權相對應的權利。父母離婚後,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便自然享有了對子女的探望權。該項權利不是協議產生,也不是由法院判決確定的,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予以確定,非直接撫養的一方父或母便自動取得探望權。

(二)探望權是一項單向性權利。即僅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而子女不享有探望權。目前已有學者呼籲對探望權進行擴大化解釋,要求子女也享有探望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的權利.從目前立法上看,採用狹義說,確定了探望權的單向性。

(三)探望權是一項專屬性權利。由法律條文可知,探望權的權利主體只能爲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義務,而不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此應強調的是,此處的父母子女還應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與養子女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四)探望權是一項以探望爲內容的權利。探望的內容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通電話、通書信、贈送禮物等方式。探望以時間長短爲標準可分爲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前者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後者探望時間相對長,子女可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

探視權是我國相關父母的基本權益,我國對相關父母的法律保護原則較爲明確。只要相應的父母沒有侵害相關子女的相關權益,在探視期間對相關子女的成長和身心健康沒有受到影響的,我國對這類父母的相關權利都會予以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