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後加上對方的名字按照合同法來講視爲婚姻一方對另一方的無償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其暗含的條件應是與另一方共同長期穩定生活的一個條件,符合這個條件的房產就視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