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與探望權的區別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就是探望權的法律依據。

探視權與探望權的區別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與探望權的本質是一模一樣的。只是名稱不一樣而已。在裁判文書中,有的使用探望權有的使用探視權,無論法院是判給我們探視權或者探望權,其根本意義都一樣,都意味着我們有看望自己孩子與孩子相處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