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殘疾孩子歸誰

不管殘疾與否,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主要評定的標準,是歸誰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殘疾人因殘疾導致生活困難,只是在財產方面能夠獲得適當的幫助。這種情況要看男方是否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撫養孩子,如果有經濟實力即使男方是殘疾人也很可能會判給男方,如果沒有經濟來源又鑑於男方是殘疾人,一般都是判由女方撫養。

離婚男方殘疾孩子歸誰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