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破產員工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企業向有關部門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以及破產宣告後企業清算組的一項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破產企業爲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應當直至企業破產宣告之日,而如果破產企業有欠繳、少繳的情況,均需由清算組在破產程序中,向負責社會保險的相關機構補足。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因此,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相對稅款和普通無擔保債權而言,具有優先受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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