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賣房是否有效夫妻一方可不可以私自賣房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如果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交易即爲有效:
1、買方購買時是善意的。即買方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在上述案例中,鄧某已經看過房產證、個人財產協議書,因此鄧某有合理的信賴依據,應推定爲善意。
2、合理價格。即成交不過分低於市場價格。
3、完成過戶。即完成房屋權屬的轉移。
所以,在上面的這個案例,如果房子還未過戶,且經過覈實,揭某與羅某提供的贈與協議屬揭某僞造,羅某有可能追回房產,但房子已經過戶,且鄧某爲善意並經合理價格購買,所以鄧某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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