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前房產是否需要做公證

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自願選擇的,不是必須進行的。
婚前財產約定進行公證更爲可靠,能更好的保護各自的財產,減少糾紛。目前的《民法典》及相關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不會因爲雙方結婚而改變其歸屬。
因此,夫妻的婚前財產不是必須進行公證,但是婚前財產約定經過公證更爲可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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