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遺囑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