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過的收養協議有效嗎

公證後的收養協議效力更強: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有關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收養協議的公證關係到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彼此享有法定繼承權等問題。

公證過的收養協議有效嗎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並不是收養的必經程序,但辦理了收養協議公證不僅保障收養人、送養人及被收養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公證後的一些法律效力,使人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所以,從避免法律風險的角度考慮,收養協議最好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

法律依據:《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第二十四條

 受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收養人、送養人自願解除收養關係並達成協議。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已經徵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養登記機關頒發的收養登記證。經公證機構公證確立收養關係的,應當持有公證書;
(五)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
(六)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持有身份證件、戶口簿。
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要提交社會福利機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無需送養人蔘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