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

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認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對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以後的期間,財產關係認定和分割應當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而對於結婚登記之前的同居期間,應完全符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要求。那麼如何纔算符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呢?

行爲上以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關係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援。

在經濟關係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麼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係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係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度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爲上是否將對方作爲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爲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以做家務爲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閒,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爲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離婚雙方進行財產分配時,若是財產金額較大,可以向有關專業律師尋求幫助,儘量較少正面的衝突,惡化矛盾,拉遠雙方的距離。同時,在確認完雙方的共同財產後,雙方若是和平離婚,應當遵循平等分配原則,將雙方的共同財產依法有序進行分配,當然若是具有共同債務的也應當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