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責任劃分

工傷鑑定責任劃分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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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1、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爲的責任程度。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3、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4、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爲主要依據。


5、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爲,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爲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