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包括屍檢嗎

司法鑑定包括屍檢嗎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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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 屍檢的程序流程是什麼?

、法醫屍檢時是否必須通知死者家屬到現場見證

  對此,我國法律已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8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9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公安、檢察機關在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解剖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通知書上簽字。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拒絕簽字的,不影響解剖進行。對身份不明無法通知家屬的,應在筆錄時註明。此外,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上述規定的目的:一是保障死者及家屬的知情權及其它合法權益;二是保證法醫屍檢活動的正常開展。

  筆者認爲:對於“到場”的問題,應透過制定屍檢規範程序給予進一步明確。在此之前,對於確需讓死者家屬直接見證屍檢過程的,辦案單位必須注意:爲防止死者親屬因缺乏法醫專業知識而發生誤判(如將屍斑當成外傷)及其他問題,應儘可能讓死者方委託具有專業知識人員或律師作爲其代表進行見證。關於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和簽字的問題,應在充分理解規定本意並嚴格執行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正確處置:對有條件通知的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在屍檢前做好其工作、徵得其理解支援,讓其在解剖通知書上簽字。對於無法通知死者家屬和死者家屬雖經反覆工作仍拒不到場或拒絕簽字的,必須根據案件需要及時進行屍檢。當然,無論死者家屬是否到場,法醫屍檢過程都必須嚴格規範。

  二、死者親屬是否有權提取其組織標本

  法醫屍檢實踐中,死者家屬所提出上述要求的情況並不多見。但隨着形勢的發展,類似問題必定會有所增加,應引起高度重視。

  本案中,譚某的身份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關押之犯罪嫌疑人。由於其死亡發生在關押待審期間,案件及屍體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檢察機關組織法醫對譚某屍體進行檢驗正是按照這一規定進行。是否允許其家屬提取死者組織標本,該《條例》沒有相應規定。根據本案情況,查閱我國可能提供法律依據的各種法律、法規,我們也未找到禁止譚某家屬提取其組織標本的規定。因此,辦案單位難以拒絕死者家屬提出的上述要求。

  三、對死者家屬自行送檢幾個相關問題的探討

  本案如果讓譚某家屬按其要求提走死者組織標本,也存在以下問題:

  1、鑑定委託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58條規定,具有司法鑑定決定權的是我國公、檢、法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儘管該法第121條和第159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具有申請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權利,但是否進行司法鑑定仍需由上述機關決定。按照上述原則,公民個人無權委託進行與刑事訴訟活動有關的司法鑑定。

  2005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根據該《決定》,經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予以公告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社會委託開展司法鑑定業務,從而爲公民個人進行司法鑑定委託提供了可能。爲貫徹《決定》精神,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重新制定(修訂)了本行業的鑑定規則。根據規則,公安、檢察機關的鑑定機構受理鑑定的對象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它偵查機關。

  2、鑑定結論效力問題

  譚某親屬送檢後所取得的檢驗鑑定結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此,筆者認爲值得商榷。因爲:首先譚某親屬自行送檢之行爲有悖於目前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應該在已有鑑定的基礎上進行,需提出申請理由並經批准。譚某親屬行爲顯然不屬此列。其次從專業技術角度看,由於缺乏完整的屍體檢驗,僅僅將死者部分組織標本送檢違背法醫學鑑定基本原則,檢驗結果具有很大侷限性。第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應建立在程序及實體均合法的基礎上。按照這一原則,死者方的送檢顯然難以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符合委託鑑定程序;二是受理鑑定的機構必須具有合法的鑑定資格;三是必須保證送檢材料的客觀真實性;四是必須保證譚某組織標本按科學規範進行儲存並具備鑑定條件。

  因此,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並對上述行爲可否作出明確規定是有效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四、建議透過制定《屍體檢驗管理辦法》對有關問題進行規範

  法醫屍體檢驗對於各種死亡案件的查處具有重要意義。作爲一項專業技術活動,它有自己的檢驗鑑定原則和要求。但作爲一項重要的司法鑑定活動,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對屍體檢驗進行程序性規範的相關法規。雖然《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對屍體檢驗有規定,但鑑於其自身性質,它們不可能對屍檢過程作出更詳盡規定。致使屍檢過程中出現各種爭議時,辦案單位無法可依,難以處理。

  2007年3月21日國務院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該《條例》從器官移植管理、人體器官捐獻、人體器官移植實施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因醫學需要所進行的器官移植活動進行明確規定,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使此項工作有法可依,從而大大推動了我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發展,提高了醫療質量。法醫屍體檢驗作爲偵查活動的重要內容以及它所固有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制定一部具有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強的《屍體檢驗管理辦法》對屍檢活動進行規範,也很有必要。這既是規範執法活動保障辦案的需要,同時更是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制定《屍體檢驗管理辦法》應充分借鑑我國法醫檢驗鑑定和其它司法鑑定中的成功經驗及存在的問題,根據法醫學檢驗的科學原理及辦案要求將法醫屍檢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種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法醫檢驗這一重要司法活動的正常有序合法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