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屍檢可以做司法鑑定嗎

未屍檢可以做司法鑑定嗎

我們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生了嚴重的事故死人,尤其是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醫療事,往往會引起當事人雙方的爭議,主要可能是因爲當事人雙方對死者死因看法有所不同,這個時候就可以去申請司法鑑定同時進行屍檢,那麼如果未屍檢可以做司法鑑定嗎?本文下面將針對這個問題爲大家介紹。

一、未屍檢可以做司法鑑定嗎

如果不確定死亡原因的話,去判斷是因爲醫療事故導致的死亡,是需要進行屍檢;如死亡原因明確,雙方無爭議,可做司法鑑定的。

二、如何申請進行屍檢

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死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三、醫療屍檢應注意的問題

1、醫療屍檢的時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北京市關於屍體解剖檢驗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持續低溫冷凍儲存,溫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長至7日。”

因此,醫患雙方應該及時決定是否進行屍檢,以便給屍檢機構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從而及時進行屍體解剖。另外,由於決定醫療屍檢的權利在於患者家屬,不論家屬是否同意醫療屍檢,都應具有書面簽字的檔案,若在規定的時間內患者家屬沒有進行同意或不同意的簽字,應該視爲患者家屬放棄了醫療屍檢。

2、醫療屍檢的性質:醫療屍檢指的是《解剖屍體規則》中規定的病理解剖,其目的就是明確死亡原因,同時也對臨牀診斷進行印證。

需要強調的是,屍體解剖僅能對死亡原因進行判定,解剖結果是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的重要參考內容,對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或過錯,不能做出傾向性或結論性的意見,這超出了屍體解剖工作的範圍。

3、醫療屍檢對遺體的影響:

3.1、屍體體貌的破壞。屍體檢驗必然會導致遺體體貌的損壞,使遺體表面留有縫合切口。尤其需要對面部進行局部解剖檢驗時,會使面容受到損壞,另外,有時也會因需要而使遺體外形的完整遭到破壞(缺損)。

3.2、遺體器官的缺失。屍體檢驗必然要取出重要的組織、臟器,進行全面的檢驗。目前仍有家屬要求僅進行局部或部分解剖的情況,這對於死亡原因的推斷會產生一定影響,對醫學發展、死者都是不負責任的,應該儘量避免。

4、醫療屍檢的侷限性:屍體檢驗雖然是目前明確死因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仍會由於當前醫學水平以及屍檢本身技術水平的限制,使某些問題不能解決,雖然陰性解剖(解剖後死因無法確定)並不多見,但醫患雙方,特別是死者家屬應該瞭解和理解。

如果爭議雙方在死者死因不明確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情況下,去判斷是因爲醫療事故或者是其他事故導致的死亡,是需要進行屍檢的;如果死者死因明確,爭議雙方都沒有爭議,可以申請去做司法鑑定。一般情況下,爭議雙方都會先進行屍檢,再去做司法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