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司法鑑定包括屍檢嗎

我國的司法鑑定包括屍檢嗎

在我國,司法鑑定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現實生活中,隨着人們對於法醫學、司法鑑定等等小說以及電視的觀看,人們越來越關注司法鑑定的相關事情。但是缺乏法律知識的人,對於我國的司法鑑定包括屍檢嗎的問題,存在着分歧。接下來本站小編爲您進行介紹。

一、我國的司法鑑定包括屍檢嗎

我國的司法鑑定包括屍檢。司法鑑定的項目包括:

(一)文書、印章類鑑定

1、筆跡鑑定、簽名鑑定

2、添、加、塗、改文書鑑定

3、簽名、蓋章先後順序鑑定

4、僞造印章、印文鑑定

5、紙張、墨水、印油等書寫材料鑑定

6、文書形成時間鑑定

(二)親子鑑定

(三)法醫臨牀鑑定

1、損傷程度鑑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故意傷害傷殘;

3、因果關係鑑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醫療行爲是否有過錯、是否與患者死亡或者殘疾存在因果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意外傷殘、重大疾並全殘失能等是否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損傷後誤工時間的評定:損傷後休息時間的合理性判斷;

7、護理依賴程度鑑定:損傷致殘後對護理的依賴情況評定;

8、致傷物推斷或損失機理分析: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者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9、後期治療項目評定:損傷經治療後是否需要二次手術及醫療依賴的評定;

10、醫療費審查:損傷後所支付的醫療費合理性審查;

11、骨齡鑑定:是否達到成人年齡;

12、性功能鑑定:是否能進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醫物證學鑑定

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案件中的血痕、毛髮、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齒等生物檢材的dna分型檢驗進行個體識別、確定身份。

(五)法醫病理學鑑定

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醫療糾紛、屍表檢查、屍體解剖等。

(六)法醫毒物學鑑定

各類食物、毒品、藥品、農藥中毒,各種有毒動、植物中毒,氣體中毒等。

(七)微量物證鑑定

各類非金屬物、金屬物成份鑑定。

二、如何申請進行屍檢

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死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三、醫療屍檢應注意的問題

1、醫療屍檢的時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北京市關於屍體解剖檢驗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持續低溫冷凍儲存,溫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長至7日。”

因此,醫患雙方應該及時決定是否進行屍檢,以便給屍檢機構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從而及時進行屍體解剖。另外,由於決定醫療屍檢的權利在於患者家屬,不論家屬是否同意醫療屍檢,都應具有書面簽字的檔案,若在規定的時間內患者家屬沒有進行同意或不同意的簽字,應該視爲患者家屬放棄了醫療屍檢。

2、醫療屍檢的性質:醫療屍檢指的是《解剖屍體規則》中規定的病理解剖,其目的就是明確死亡原因,同時也對臨牀診斷進行印證。

需要強調的是,屍體解剖僅能對死亡原因進行判定,解剖結果是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的重要參考內容,對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或過錯,不能做出傾向性或結論性的意見,這超出了屍體解剖工作的範圍。

3、醫療屍檢對遺體的影響:

3.1、屍體體貌的破壞。屍體檢驗必然會導致遺體體貌的損壞,使遺體表面留有縫合切口。尤其需要對面部進行局部解剖檢驗時,會使面容受到損壞,另外,有時也會因需要而使遺體外形的完整遭到破壞(缺損),如五官、乳房、外生殖器等。

3.2、遺體器官的缺失。屍體檢驗必然要取出重要的組織、臟器,進行全面的檢驗。目前仍有家屬要求僅進行局部或部分解剖的情況,這對於死亡原因的推斷會產生一定影響,對醫學發展、死者都是不負責任的,應該儘量避免。

4、醫療屍檢的侷限性:屍體檢驗雖然是目前明確死因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仍會由於當前醫學水平以及屍檢本身技術水平的限制,使某些問題不能解決,雖然陰性解剖(解剖後死因無法確定)並不多見,但醫患雙方,特別是死者家屬應該瞭解和理解。

透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司法鑑定的項目裏有屍檢這一項。司法鑑定的項目主要包括文書、印章鑑定,親子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物證學鑑定,法醫病理學鑑定,法醫毒物學鑑定以及微量物證鑑定等等。而屍檢屬於法醫病理學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