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去哪辦理需要什麼

出生證明去哪辦理需要什麼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那個強制措施的作用都有些什麼呀?

強制措施的作用如下:
(一)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
    爲了敦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執行義務,防止被執行人利用轉移、隱匿財產的方法逃避債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後,不僅需要報告現有財產的狀況,還要報告一年前的財產持有情況。
    執行好此條規定,應着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程序上的要求。法院應當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只有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才能要求其向法院申報財產,要求被執行人對財產申報的真實性做出保證,並及時將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以便透過聽證、調查覈實、委託覈查等方法覈實情況,並對虛假申報的被執行人採取制裁措施。二是把握好報告財產的範圍和種類。被執行人應當報告以前及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包括財產變動情況。財產種類一般應當包括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房屋不動產,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其他財產。
    報告財產令給“賴賬者”戴上緊箍咒,報告財產令是司法解釋規定的一種新的法律文書,這種法律文書過去在實踐中很少使用。過去實踐中許多法院雖然也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但一般的做法是在發出執行通知時向被執行人發送一份財產報告清單,啓動報告程序時沒有非常正式的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被執行人強制報告財產製度後,報告財產程序的啓動應當更加明確、正式,報告財產的期間、報告財產的範圍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問題也應當正式告知被執行人。
  基於上述考慮,《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範圍非常寬,《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該條規定應報告的財產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既包括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執行解釋》第三十三條則做了具體的補充報告的期限:“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券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在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查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職權調查覈實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就是故意拖延不執行。在我國執行程序中不僅首次明確規定了財產報告制度,並且解釋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作爲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財產報告使法院在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方面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二)立即執行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按照法律規定,立即執行制度的啓動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二是被執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第一個條件很好理解且也易於把握,因爲它同時也是啓動執行程序的前提。問題的關鍵在於第二個條件,什麼情況下構成“可能隱匿、轉移財產”、如何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有可能轉移、隱匿財產”是否需要相應證據、證據由申請人提供還是法院主動調查,這些問題如何理解與把握事關該項制度能否發揮應有作用。同時,還對停止某些處分行爲的執行,或者請求繼續執行的設定了條件。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準確把握適用條件。要把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一客觀事實與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這一主觀判斷有機結合起來,必須兩者同時具備,才能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特別是在主觀判斷上,既要有根有據,但又不能過於嚴格。二是要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爲了更全面地履行好執行有關程序,在法律條文之間銜接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應當繼續發出執行通知書,可寫明令其立即履行即可。三是要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於各種強制措施,必須製作裁定、決定等,並依法送達,保護被執行人對執行程序的知情權、參與權以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對不履行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的措施,從而有利於形成齊抓共管、多頭幷舉、各部門聯動、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合力解決執行難的局面。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了限制出境人員的具體範圍,在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下,不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且還包括諸如財會人員等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執行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則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防止其逃避執行,《執行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如果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或者被執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限制出境的理由即告喪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執行解釋》第三十九條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執行威懾機制的方式及費用的負擔。原來民訴法規定了一些促使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的措施,爲了促使當事人履行,這次規定了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徵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同時可以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人的資訊。透過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會上的監督來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強制執行中涉及到的問題往往是最多的,單靠法院是無法解決的,需要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積極配合。 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建立健全全國性的執行案件資訊管理系統,就是將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所有執行案件的基本資訊全面登入,並允許當事人、社會公衆查詢,再將該系統與金融、工商登記、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誠信體系網絡相連結,逐步從法律、經濟、生活、輿論等各個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使其在融資、投資、經營、置產、出境、註冊新公司、高消費等方面,都受到嚴格的審查和限制,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
(四)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給予罰款措施。大大增加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成本”,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爲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手段。
     對個人的罰款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上到三十萬元以下。不難看出,“一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均有浮動餘地較大的數額空間,實踐中針對某一具體案件被執行人的行爲應如何把握罰款尺度,執行人員應以什麼標準具體確定罰款數額從而既達到適用法律的目的又不顯失公平,這是需要解決的另一問題。
(五)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增加了拘留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103條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執行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