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滯納金標準的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滯納金標準的是什麼

超生向當地的計生部門交社會撫養費應該是人盡皆知的一個法律常識,並且夫妻兩個人對當前的這種狀況是否處於超生自己就是心知肚明的。在確切的事實面前,仍然就是有人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拒不配合,不及時交社會撫養費就會產生一定的滯納金,因此有人關心的問題是社會撫養費滯納金標準的是什麼?

一、社會撫養費滯納金標準的是什麼?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如果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爲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社會撫養費不交會怎樣強制執行?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

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由此可見,社會撫養費滯納金標準一般都是按照社會撫養費標準的2%,拖延一天就會徵收2%的滯納金,拖延的時間越久光是滯納金的部分也會越來越多。而且到了一定的時限之內,計生機構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的,如果交不起社會撫養費,當初又何至於有超生的這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