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年假賠償

勞動法年假賠償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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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年假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總計就是該1天上班;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還需要另支付2倍工資的差額,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如果某一員工在數個單位的累計工作年限已經超過二十年、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而不是根據本案中所謂“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那麼該1天上班公司應支付3倍工資,但由於員工當天的工資,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曆年度。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實踐中很多單位的土政策是到本單位工作1年以後纔可以享受年休假,這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於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標準,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故員工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是根據員工全部的累計工作年限確定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第18條規定,在當月已經正常發放了該1天的工資,所以在員工離職時。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理解爲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年休假天數:“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按照此規定,如果員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故應當享受兩週的年休假,該理解不符合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單位支付3倍工資。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