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帶薪年假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帶薪年假顧名思義就是勞動者可以在休假的同時也領取相應的工資,對於帶薪年假的天數,我國法律中是有規定的。一般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越長,那麼帶薪年假的天數就相對要長一些。但此時勞動者比較關心的還有休帶薪年假工資待遇,下面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介紹。

休帶薪年假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一、休帶薪年假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裏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纔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二、多休的帶薪年休假能扣回嗎

公司要求扣回多休的帶薪年休假的要求於法無據,不能成立。

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應當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因此,雖然僅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一個月,但由於公司已經安排其休完了全年的年休假5天,依法無權再予以扣回。據此,開發區勞動監察大隊要求公司糾正了違法行爲。

在此,開發區勞動監察大隊提醒大家:員工依法享有的休息權益固然不能侵犯,但企業也應積極完善規章制度,依法確保企業利益不受損失。

則一般是需要提前向單位提出的,這樣好對其工作及時作出安排,以免出現什麼意外情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而在休帶薪年假期間,單位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保障勞動者相應的福利待遇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