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約定能否休年假

一、勞動合同未約定能否休年假

勞動合同未約定能否休年假

帶薪年休假與《勞動合同法》同步實施。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除極少數非全日制用工,絕大多數勞動者會有至少1年的合同,也就能享受到至少5天的年休假。不過那些今天這兒1個月,明天那兒2個月的短工,由於工作很難形成連續性,年休假也難保障。

爲了貫徹《勞動合同法》,很多地方出臺了新的勞動合同文字。有的地方合同文字並未將帶薪年休假列爲必備條款,這是否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對此,法律專家指出,帶薪年休假制度也是法定的,而且勞動法特別是勞動合同法本身已經明確了這一點,因此寫不寫入雙方合同,均不影響勞動者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權利。

二、哪些情形不能休年休假

根據國務院規定,如果當年出現四種情形,職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這四種情形分別是: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沒休年假要怎麼補償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實踐中有些單位對於勞動者未休的年休假會及時向勞動者進行折薪補償,但更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也不向勞動者支付這筆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年休假工資報酬,應當適用勞動爭議的一年的一般時效,還是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一般認爲,我們所稱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而這裏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定責任,這一點與雙倍工資差額爭議相類似,均應當適用一年的一般時效,而不應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

帶薪休假作爲企業對員工的福利,也能帶動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有的勞動者不知道勞動合同未約定能否休年假,其實年假是法定的休息權利,與勞動合同是否約定沒有關係。以上就是對“勞動合同未約定能否休年假”的介紹,但願能爲你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