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都包括了什麼

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都包括了什麼

1、自願原則

相對於社會保險而言的原則。

2、最大誠信原則

3、保險利益原則

(1)主體: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構成要件: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

(3)《保險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4)《保險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5)特別注意《保險法》第31條規定(與舊法相比有調整)

《保險法》第31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新增)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合同的,視爲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4、近因原則

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法》的分類有哪些

《保險法》具體可分爲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係的法律規範。凡規範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係的法律規範。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係是透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範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係的法律規範。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爲之制定法律實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等。在這種保險特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係,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係。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即近因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以及自願原則。而通常只有發生保險範圍內的事件之後,保險公司纔會根據實際的約定和造成的損害情況作出相應的保險賠償。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