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不僅使農民的土地得到了有效保障,還提高了農民生產勞作的積極性,那麼,《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下文是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則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爲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比較長的承包期,如耕地的承包期限爲三十年。並賦予農戶承包地的使用權。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2、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方的權利主要是發包土地,監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爲等。義務主要是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爲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等。

(2)承包方的權利主要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等。承包方的義務主要是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3、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1)在承包期內,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除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地的調整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3)強調對婦女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保證結婚離婚和喪偶婦女能夠有一份承包地。

(4)對土地承包中的繼承問題作出規定。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以及透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

法律規定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並對流轉的方式、流轉的原則和程序作出規定。

5、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還分別對發包方、承包方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二、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個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得到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基本權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男女,都應當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1、公開原則。

發包方應及時公佈土地承包的有關資訊。承包的程序要公開,承包方案和承包結果公開。承包方案依法透過後,應當及時公佈並組織實施。

2、公平原則。

主要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利。

3、公正原則。

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中要嚴格依法辦事,同等地對待每一個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親親疏疏。

四、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爲。

(1)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徵用基本農田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3)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

(4)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2、土地承包的當事人都有義務合理利用土地,保護土地資源。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爲,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承包方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五、保護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1)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依法登記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對集體土地享有經營管理權。

(3)承包方違反承包合同約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造成損害的,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5)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集體土地的行爲,可以要求行政、司法機關給予保護。

2、對承包方的保護

(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對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特別規定,保障結婚、離婚以及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在承包期內,除法定情形外,發包方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

(3)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以及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4)承包方可以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強迫或者阻礙。

(5)發包方違反承包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6)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在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前提下進行。流轉的目的也是爲了承包關係穩定,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能動搖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

(2)必須是農民自願。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3)主要應當在農戶之間進行。工商企業長期租賃和經營農民的承包地,會帶來很多隱患,目前不宜提倡。工商企業投資農業主要應當從事產前、產後服務和資源開發,帶動農戶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4)必須依法進行。

(5)堅持有償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則總共有六項,分別是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以及保護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爲了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改革勢在必行。施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是農村改革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雖然實踐中有諸多困難,但這是改善農村經濟體制的必經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