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需要哪些材料

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若是購買了相應保險的話,則此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做出理賠。但是進行保險理賠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首先需要當事人報案,然後提供相應的理賠材料。具體保險理賠需要哪些材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保險理賠需要哪些材料

一、保險理賠需要哪些材料

1、因被保險人的人身傷殘、死亡而索賠的,應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或傷殘證明。若死亡的,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銷戶證明。如果被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給付醫療、醫藥費用時,還須向保險人提供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療、醫藥費用原始憑證。

2、因發生火災而索賠的,應提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由於保險範圍內的火災具有特定性質──失去控制的異常性燃燒造成經濟損失的才爲火災。短時間的明火,不救自滅的,因烘、烤、燙、烙而造成焦糊變質損失的,電機、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所造成其本身損毀的,均不屬火災。所以,公安消防部門的證明檔案應當說明此災害是火災。

3、因發生暴風、暴雨、雷擊、雪災、雹災而索賠的,應由氣象部門出具證明。在保險領域內,構成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這些災害,應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例如,暴風要達到17.2 米/秒以上的風速,暴雨則應當是降水量在每小時16mm 以上,12 小時30mm 以上,24 小時50mm 以上。

4、因發生爆炸事故而索賠的,一般應由勞動部門出具證明檔案。因發生盜竊案件而索賠的,應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該證明檔案應當證明盜竊發生的時間、地點、失竊財產的種類和數額等。

因陸路交通事故而索賠的,應當由陸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材料,證明陸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及其損害後果。如果涉及第三者傷亡的,還要提供醫藥費發票、傷殘證明和補貼費用收據等。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本車所載貨物損失的,則應當提供財產損失清單、發票及支出其他費用的發票或單據等。

二、如何收集保險理賠的材料

下面就具體透過哪些途徑收集相關證明材料,敘述如下:

1、事故類證明: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銷戶證明等。

(1)意外事故證明。發生意外事故應準備意外事故證明。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各種各樣,意外事故證明應根據事故性質由相應的監管機構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應由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火災事故應由消防部門出具事故證明;搶劫、毆打應由公安機關出具事故證明;工傷事故應由單位提供事故證明等。

(2)死亡證明。在醫院內死亡的,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在醫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死因不明確的應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鑑定報告;對於當事人失蹤、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據相關法律,可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並出具相關文書即可。

(3)傷殘證明。統一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傷殘鑑定。

(4)銷戶證明。由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2、醫療類證明:

包括診斷證明、手術證明、門診病歷及處方、病理及血液檢驗報告、醫療費用收據及清單等。均可在治療過程中從院方獲得。只要平時注意收集保留。

3、受益人身份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

(1)受益人是指按保險合同或相關法律規定,受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證即可證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親自領取保險金,要求委託其他代理人受領款項時,可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後,由被委託人攜帶公證文書及其本人身份證明,前來辦理理賠手續。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款項時,除須出具本人身份證明外,還需確認其與被保險人的關係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一般常見的“關係”有:

a、夫妻關係,可提供結婚證明;

b、父母關係,可提供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c、子女關係,可提供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覈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實踐中,進行保險理賠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提供理賠材料,之後再按照規定的手續辦理,那麼纔有可能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當然,對於不在保險範圍內的事故,那麼保險公司肯定是不會進行賠償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