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的程序和規則?

信用證結算過程比較複雜,一般是開證申請人(買方)先向其開戶銀行提出開證申請,由銀行開出信用證交給受益人所在地(賣方地)銀行,賣方地銀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賣方按信用證條款發貨並準備好相應單據,賣方將全部單據連同信用證一併交給賣方地指定銀行,該銀行根據信用證條款逐項審覈單據無誤後,將貨款扣除議付利息後交給賣方。賣方地指定銀行再將全部單據寄交給開證銀行,開證銀行經審覈無誤後償付貨款,並通知買方付款贖單,買方拿已付款的銀行單據到貨運公司提取貨物。

信用證結算的程序和規則?

按《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規定,簽發信用證應包括以下條款:開證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一般爲賣方);通知行名稱;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交單期;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運輸條款;貨物描述;單據條款;其他條款;開證行保證文句。《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就信用證結算的程序,包括開證與通知、議付、付款、單據審覈標準等作了明確規定。違反《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一,開證行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無理拒付、拖延付款的,應按單據金額每天0.05%向議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賠償金,並對其處以按單據金額每天0.07%罰款。

第二,通知行未按規定時間作出信用證通知的,對其處以通知手續費10倍的罰款。

第三,非法開辦信用證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承擔信用證上的責任,人民銀行應沒收其手續費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對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非法使用者的責任。對於僞造、變造信用證或僞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檔案的,或者利用僞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