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保險分割是否有效

離婚保險分割是否有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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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保險是否分割

離婚保險是否分割要看情況。1、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爲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2、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

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爲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爲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

這類保險爲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後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

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係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

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爲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爲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