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出險後拒賠,起訴獲賠償

案情簡介

保險公司出險後拒賠,起訴獲賠償

2013年1月1日,呂某在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爲自己的寶馬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190萬元和交強險,按照規定繳納保費,保險期間是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在2013年11月19日,呂某妻子張女士駕駛車輛與醉酒駕車的王某某相撞,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爲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後,呂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經保險公司評估後定損額爲10萬元,呂某爲此支付10萬元維修費。本想保險公司定損了,理賠應當很簡單。沒想到,呂某在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材料時,保險公司竟然要求按照責任比例賠付,只賠償5萬元保險理賠金,同時還要求扣除對方醉酒車輛在交強險應賠付的20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律師:接受委託後,本律師分析了保險民法典律關係,認爲保險公司的理賠理由非常荒唐,不符合保險法規定。於是,呂某委託律師向即墨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付10萬元保險賠償金。

裁判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爲:呂某作爲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投保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車輛損失。至於保險公司抗辯要求扣除對方車輛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的2000元,法院認爲,呂某有選擇透過保險民法典律關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權利,也有選擇透過侵權法律關係要求對方車輛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在對呂某進行理賠後,可以向對方肇事車輛進行追償。最後,法院判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向呂某支付10萬元保險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