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答辯狀

一、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答辯狀

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答辯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訴——縣民政局爲——與答辯人違法辦理婚姻登記,要求確認無效作出如下答辯意見:

1、——

2、——

3、——

答辯人:——

年月日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爲。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係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十婚姻關係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

三、無效婚姻確認請求權的主體

定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關於近親屬的認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除了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層組織申請宣告無效外,其他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只限於婚姻當事人和近親屬。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的情形比如有重婚的情情形,或者是有法律禁親屬結婚的情形,或者是沒有達到法定年齡這三種情形,就算結婚也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不受到法律保護的。結婚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範性,纔是屬於有效的婚姻。